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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蘊中的相應行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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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21-6-14 01:06:10 | 顯示全部樓層 |閱讀模式
行蘊中的相應行法
【1】心相應行法
在色、受、想、行、識五蘊中,列於第四位的是行蘊。《大乘廣五蘊論》曰:
「云何行蘊,謂除受想,諸餘心法,及心不相應行。云何餘心法,謂與心相應諸行,觸、作意、思,欲、勝解、念、三摩地、慧,信、慚、愧、無貪、無瞋、無癡、精進、輕安、不放逸、捨、不害,貪、瞋、慢、無明、見、疑,無慚、無愧,昏沈、掉舉,不信、懈怠、放逸、失念、散亂、不正知,惡作、睡眠、尋、伺。是諸心法,五是遍行,五是別境,十一是善,六是煩惱,餘是隨煩惱,四是不決定。」
行蘊中的「行」字,有遷流、變化、造作的意思。此中特別突顯「造作」的意義,係指在思想上決定和支配人的行為的各種因素,此中包括著籌劃、決斷、意志等心理趨向。
《阿毗達磨俱舍論》曰:「行名造作」。造作就是行為,人的行為有身、語、意三方面,稱為身行、語行、意行。身的動作曰身行,語的表達曰語行,心的緣境曰意行。此三行中,實以意行為主導。意行、事實上是與意識相應的思心所的作用,《俱舍論》卷四曰:「思謂能令心有造作」,《瑜伽師地論》三曰:「思作何業?謂發行尋伺身語意等業」。
《阿毗達磨集論》一亦謂:「何等謂思?謂於心造作業為體,於善不善無記品中,役心為業。」
思有三個過程,曰審慮思、決定思、動發勝思。到了動發勝思的階段,則善惡之念已經形成,將付之於行動,而不可遏止了。
至於行蘊的「蘊」,蘊者積聚義,所以「行蘊」不是單一的法體,而是許多法的積聚。此中包括著「心相應行」、和「心不相應行」兩大類。相應行就是五十一位心所有法中,減去受心所和想心所後的四十九位;不相應行,就是二十四位不相應行法。在百法中,五蘊所攝的有為法九十四法,其中有七十三法為行蘊所攝。行蘊中所攝的七十三法,四十九法是相應行法,二十四法是不相應行。於此先述相應行法。
心相應行,就是心所有法,簡稱心所。心所與心王間的關係,具下列三義:
一、恒依心起:心王生起時,心所同時俱起,心王若無時,心所亦不生,它是依於心王勢力方得生起。
二、與心相應:心所依心王生起,復與心王協合如一,名為相應。相應復有五義:
(1)所依同:心王與心所同依於一根,方得相應。如眼識心所,與眼識心王同依於一眼根。耳、鼻、舌、身等亦然。
(2)所緣同:心所與心王俱緣一境,曰所緣同。
(3)行相相似:心王心所各自有其固有的性能,但以「相似」故,如眼識心王心所同緣青色時,王、所的相分即各別變作青色之相分。
(4)時同:王、所俱時而生,無有先後。
(5)事同:事字在此處作為「體」來解釋,於一聚相應心王心所中,如心王自體是一,心所必定亦各各是一。如眼識一聚相應的心王心所,眼識心王是一,則觸、作意等心所其體亦各各是一,例同心王。事實上,亦絕無一法,於一時中有二體並轉者。
三、繫屬於心:以心王為主,心所繫屬之,心王有自在力,為心所之所依。
語云,法不孤起。如一識生起,相應心所隨之俱起,主伴重重。以心所繫屬於心王,故稱心所有法。在百法中,心所有法共有五十一個,又分為六類,即遍行心所五,別境心所五,善心所十一,煩惱心所六,隨煩惱心所二十,不定心所四,如下列所示:
一、遍行心所五:觸、作意、受、想、思。
二、別境心所五:欲、勝解、念、定、慧。
三、善心所十一:信、慚、愧、無貪、無瞋、無癡、精進、輕安、不放逸、行捨、不害。
四、煩惱心所六:貪、瞋、癡、慢、疑、惡見。
五、隨煩惱心所二十:忿、恨、覆、惱、嫉、慳、誑、諂、害、憍、無慚、無愧、昏沉、掉舉、不信、懈怠、放逸、失念、散亂、不正知。
六、不定心所四:悔、眠、尋、伺。
【2】遍行心所
遍行心所,是六位心所的第一位,為觸、作意、受、想、思五心所。但受心所與想心所已立為受蘊想蘊,故此處僅有觸、作意、思三心所。
遍行的意義,遍乃周遍,所謂無處不至;行是心行,即能緣之心,遊履於所緣之境。
合而言之,就是周遍起行的意思。心若生時,此五心所相應俱起。它通於一切識——八識心王;一切性——善、惡、無記;一切時——過去、未來、現在;一切地——三界九地,故有遍行之名。《廣論》曰:
「是諸心法,五是遍行,此遍一切善不善無記心、故名遍行。」
茲分釋如下:
一、觸心所:觸是根、境、識三者的接觸,故又稱「三和」。《廣論》曰:
「云何觸,謂三和合,分別為性。三和,謂眼色識,如是等,此諸和合心法生故名為觸,與受所依為業。」
《成唯識論》三曰:「觸謂三和,分別變異,令心、心所觸境為性,受、想、思等所依為業。謂根、境、識,更相隨順,故名三和。」論文的意思是:根、境交涉,識必俱起,根為識之所依,境為識之所取,三者和合,可以使心、心所同緣一境,並由此產生受、想、思的心理活動。
二、作意心所:作意即是注意,《廣論》曰:
「云何作意,謂令心發悟為性,令心心法現前警動,是憶念義,任持攀緣為業。」
《成唯識論》曰:「作意,為能警心為性,於所緣境引心為業,謂此警覺,應起心種,引令趣境,故名作意。」故作意的作用就是使心生起警覺,令緣其境,這就是生心動念之始。警心有二義,一者令心未起而起;二者心已生起時,令引趣境。
三、思心所:思是造作,《廣論》曰:
「云何思,謂於功德過失,及以俱非,令心造作意業為性。此性若有,識攀緣用,即現在前,猶如磁石吸鐵令動,能推善不善無記心為業。」
《成唯識論》曰:「謂令心造作為性,於善品等役心為業。」故思的自性,只是造作,以其造作的力用與心相應,使心於種種善惡境,作出種種善惡的業用,這即是身、口、意三業中的的意業。心識之生,由作意而至於思,則善惡之念已經形成,而決不能中止了。由此而至於別境,就是必作之心了。
【3】別境心所
別境心所,是六位心所的第二位,計有五種,謂欲、勝解、念、定、慧。
別境者,以此五心所所緣之境,各別不同,非如遍行同緣一境。欲所緣者為所樂境,勝解所緣者為決定境,念所緣者為曾所習境,定所緣者為所觀境,慧則於四境揀擇為性。
在遍行心所生起時,雖然生起善惡之念,但念而未作,若肯當下止息,則業行自消。及至別境,乃必作之心,善惡皆然。此五心所,具一切性——善惡無記;一切地——三界九地,而不緣一切境,亦非相續。非心有即有,故無一切時;非與一切心相應,故無一切俱。
一、欲心所:欲是希望,《廣論》曰:
「云何欲,謂於可愛樂事,希望為性。愛樂事者,所謂可愛見聞等事,是願樂希求之義,能與精進所依為業。」
《識論》曰:「於所緣境,希望為性,勤依為業。」故欲的自性就是希望,於所愛境希望必合,於所惡境希望必離。「勤依為業」者,因為希望,方勤劬精進,故欲為勤之所依,能為勤所依,即是其業用。唯所謂精進,係指對善欲而言,若不善欲,就不是精進了。
二、勝解心所:勝者殊勝,解者見解,即是殊勝的見解。《廣論》曰:
「云何勝解,謂於決定境,如所了知印可為性。決定境者,謂於五蘊等,如日親(即世親)說,色如聚沫,受如水泡,想如陽炎,行如芭蕉,識如幻事,如是決定,或如諸法所住自相,謂即如是而生決定。言決定者,即印持義,餘無引轉為業,此增勝故,餘所不能引。」
《識論》曰:「於決定境,印持為性,不可引轉為業。」所謂決定境,即於所緣實境、或義理境,無所猶豫。如緣青色,計此為青,不疑為紅為藍;如受某種學說影響,對其義理承受無疑,均名決定境。心識於緣慮決定境時,有審決印持的作用,此即勝解的自性。既經審決印可,即不可引轉,即其業用。於猶豫境,則不起勝解。
三、念心所:念是記憶,於所經歷過的事物記憶不忘,就稱為念。《廣論》曰:
「云何念?謂於慣習事心不忘失,明記為性,慣習事者,謂曾習行,與不散亂所依為業。」
《識論》曰:「於曾習境,令心明記,不忘為性,定依為業。」凡是感官接觸過的境界,或思維過的義理,都是曾習境,於曾習境的記憶作用,就是念的自性:定依為業者,由憶念曾習正理,念茲在茲,而生正定,即是其業用。但於未曾經歷的境,則不起憶念。
四、定心所:定的梵語三摩地,譯曰正定,《廣論》曰:
「云何三摩地,謂於所觀事心一境性,所觀事者,謂五蘊等,及無常苦空無我等,心一境者,是專注義,與智所依為業,由心定故,如實了知。」
《識論》曰:「於所觀境,令心專注,不散為性,智依為業。」令心專注是心力恆時凝聚,不隨所緣流散,故心力專注是其自性,由心定之故,明智即生,此即其業用。散亂之心,不能生定,亦無所依之智。
五、慧心所:慧即智慧,是明白揀擇,《廣論》曰:
「云何為慧,謂即於彼擇法為性,或如理所引,或不如理所引,或俱非所引。即祈彼者,謂所觀事。擇法者,謂於諸法自相共相,由慧簡擇,得決定故。如理所引者,謂佛弟子。不如理所引者,謂諸外道。俱非所引者,謂餘眾生。斷疑為業,慧能簡擇,於諸法中,得決定故。」
《識論》曰:「於所觀境,簡擇為性,斷疑為業。」簡擇是比量智,於一切所知境界,簡擇其得失,而推度決定,故簡擇即慧之自性,由揀擇而除掉疑惑,即是慧的業用。在愚昧心中,疑惑心中,則不能起慧。再者,邪見之流,以其癡增上故,不能簡擇,亦不起慧。
心如工畫師 能畫諸世間 五蘊悉從生 無法而不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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